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对《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5]136号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及理由,于2005年6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司。 联系人:王松林 王春鹤 电话:010-68313344转0909、0929或88388530 传真:010-8838853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秩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范围内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对违反医疗器械购销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和使用过程开展的市场监督、质量检查以及对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