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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公开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范(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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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监督司  
【发文字号】 卫监督食便函[2005]55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公开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范(试行)》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食便函[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我司组织编制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可在卫生部网站查询:www.moh.gov.cn)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下列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们,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传真:010-68792408;

  E-mail:food@moh.gov.cn

 

卫生部监督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范(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的监督管理,确保消毒产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时安全、有效,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标签包括最小销售包装和其他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第三条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识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及本规范要求,不得标示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二)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剂型、型号、批准文号、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

  (三)产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国产产品执行标准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第六条 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用于粘膜的消毒剂还应标注"仅限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消毒使用"字样。

  第七条 消毒剂说明书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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