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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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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4号
【发布日期】 2005-05-24
【实施日期】 2005-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4号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5月24日部务会议审议修改,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
 
部长张福森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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