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为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 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下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54-2002)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14-2002)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怠速法)》(GB 14641-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6644-2005)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2005年9月1日起,受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摩托车生产企业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所有车型《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申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中未包括的车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备案的拟进行型式核准的摩托车车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提出备案意见。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并对产品的环保生产一致性进行检查,保存和记录质量控制与检查结果。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