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4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 现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上;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5)品行良好。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