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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眼镜等7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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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4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眼镜等7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4号
 
 
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眼镜等7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从即日起,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的上述产品的旧证书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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