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2号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业经2005年5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资格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