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履行中哈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见附件)已于2004年12月10日起生效,现将上述协定副本印发你们。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协定的规定,对从哈萨克斯坦输入我国和我国输往哈萨克斯坦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请农业、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管理和指导,通知有关企业在与哈萨克斯坦方面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时执行该协定的有关要求。 2005年5月18日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