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5〕164号 部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部属各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企业拟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时,须由作为其国有产权持有者的主管事业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长提交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启动该项工作。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项转让前期工作完成后,主管事业单位须向科技部党组请示。待部党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国有产权的转让。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资金帐目,并将结果报部条财司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