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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部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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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文字号】 国人厅发〔2005〕4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人事部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46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
  《人事部信访工作规定》已经人事部第4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人事部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部的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及各司级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接待走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人事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 人事部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的要求,完善人事部分工接访与联合接访相结合的机制,及时做好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厅是人事部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办公厅内设信访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信访人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与人事工作相关的信访事项。
  (二)承接和转办领导和上级机关交由人事部处理和有关部门要求协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涉及部内两个司级单位以上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部内各司级单位和人事系统对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做好信访信息工作,研究、分析信访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服务。
  (六)指导部内各司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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