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征求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2005]39号 根据建标标函[2005]31号文下达的制订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任务,主编单位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请于2005年5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23号 100007)。 联系人:高萍(电话:84050968,传真:64031118-8760) E—mail:gaoping@bjdch.gov.cn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5]31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全国不同城市的总体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系统体系架构;4.数据内容和数据传输要求;5.系统运行环境基本要求;6.系统实施与系统验收;7.系统运行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邮政编码100010)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数字政通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图盟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平吴强华郝力高萍倪东 董振宁许欣赵伟霍文虎张洁 陈大鹏陈晔赵铁汉崔媛媛 目次 1总则 2术语和代号 2.1术语 2.2代号 3系统体系架构 3.1系统结构框架 3.2主要性能要求 3.3系统运行模式要求 4数据内容和数据传输要求 4.1系统运行数据基本要求 4.2数据内容 4.3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基本要求 4.4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与协同工作子系统数据传输要求 5系统运行环境基本要求 5.1一般规定 5.2网络环境 5.3服务器 5.4大屏幕 5.5存储设备 5.6呼叫中心 5.7系统软件 5.8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5.9基本安全保障 6系统实施与系统验收 6.1系统实施基本条件 6.2系统实施步骤 6.3系统验收 7系统运行维护 7.1一般规定 7.2系统维护和扩展 1 总则 1.0.1为促进城市市政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规范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1.0.3本规范所涉及的城市市政监管是指: 1对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与管理; 2对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的监督与管理。 1.0.4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应采用本规范规定的系统运行模式,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1.0.5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应使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 1.0.6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1.1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urbanmunicipalsupervision&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环境,集成基础地理、单元网格、部件和事件、地理编码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的一种计算机应用系统。 2.1.2 单元网格basicmanagementgrid 城市市政监管信息化所定义的基本管理单位,指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据,根据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面积约为一万平方米)。 2.1.3 部件component 指道路、桥梁、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本标准所指的部件,主要指城市市政管理的公共区域内的各项地上设施,不包括地下的市政管线和非公共区域内的设施。 2.1.4 事件event 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2.1.5 城市建成区urbanbuilt-up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