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方案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高技能人才工作,探索职业培训现代化道路,推动实现数量就业与素质就业的并举,我部制定了《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方案》。现将实施该工程方案的有关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地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方案 2.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2005年工作计划 3.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名单(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分类指导,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我部决定在全面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基础上,从2005开始,组织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以下简称东部培训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