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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1个城市和地区为首批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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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11
【实施日期】 2005-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1个城市和地区为首批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精神, 大力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强国战略实施,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步伐,从产业布局上为"十一五"产业发展奠定基础,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1个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为首批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详见附件)。
  本次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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