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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卫办妇社发〔2005〕97号
【发布日期】 2005-05-11
【实施日期】 2005-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5〕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示, 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居民健康素质,2003年以来,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一年多的创建,现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通过了所在地的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成为候选示范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区质量,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决定进行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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