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430号
【发布日期】
2005-05-11
【实施日期】
2005-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