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 [2005]111号 河北、贵州、安徽、福建、四川省,宁夏自治区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4]7号)的要求,广泛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省份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在职培训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