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份起对加油站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二、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