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414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414号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湖北、四川、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4)31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