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414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414号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湖北、四川、新疆、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4)31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