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于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2005)》的函 根据贵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7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2004年我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在广泛征求市场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2005)》,现报送贵行备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2005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制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郑晖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团成员,承诺参与投标、承销债券,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是指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包括临时发行计划和调增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