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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于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2005)》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于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2005)》的函


  根据贵行《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7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2004年我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在广泛征求市场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2005)》,现报送贵行备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2005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制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郑晖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团成员,承诺参与投标、承销债券,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是指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包括临时发行计划和调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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