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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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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经发[2005]5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广大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兴办了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这是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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