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陕西、安徽、江苏、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中航一集团2004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的请示》(航财(2004)70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