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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省本级,楚雄州本级等震救灾资金审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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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计署公告2005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05-04-27
【实施日期】 2005-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云南省本级,楚雄州本级等震救灾资金审计的公告
审计署公告2005年第1号
 
 
  为促进加强地震救灾资金管理,提高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地震救灾资金管理体制,2004年3月18日至4月30日,审计署对云南省本级,楚雄州本级及所属大姚县、姚安县、永仁县、牟定县、元谋县,大理州本级及所属宾川县、祥云县,丽江市本级及所属永胜县、华坪县,接收和安排的2003年云南大姚“7.21”、“10.16”地震救灾资金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2003年7月21日、10月16日,云南大姚相继发生了里氏6.2级、6.1级地震。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多次对抗震救灾和恢复建设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财政部迅速拨出救灾资金,民政部、建设部、国家地震局、国家防汛办也多次派出工作组到地震灾区了解灾情,支持灾区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云南省委、省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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