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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2005]6号
【发布日期】 2005-04-26
【实施日期】 2005-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5]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前几年规模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更加注重提高质量上来,这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复试程序和办法,保证复试质量。
  (三)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同时统筹兼顾,积极促进不同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结构。
  (四)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复试是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新生质量的有效保证。各招生单位应依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质量意识,制定明确的复试办法和要求,不断增加复试工作的透明度。
  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前,招生单位应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一)2005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见附件1。各招生单位(教育部规定的34所自划复试分数线的学校除外,以下简称34所自划线学校)在不低于上述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
  (二)北京大学等34所自划线学校继续进行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分数要求的试点,原则上不搞破格复试。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对符合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筒表》(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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