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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厅[2005]7号
【发布日期】 2005-04-25
【实施日期】 2005-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教学厅[2005]7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高等学校从2005年起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高等学校在内地还将招收预科生和研究生。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招收内地本科自费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
  (二)报名
  北京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有关招生学校。
  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以下简称香港6所单招院校)的考生报名和咨询事宜由招生学校负责,具体报名办法由招生学校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协商后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香港中文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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