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15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16(82)号决议和MSC.215(8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根据该修正案,上述标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同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标准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和标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和标准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 II-1章 构造 结构、分舱及稳性、机电设备 A-1 部分 船舶结构 第3-2条 油船和散货船海水压载舱的防腐 1 用以下文字取代第3-2条的现有文字和标题: "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及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 1 本条第2和第4款须适用于不小于500总吨的下列船舶: .1 2008年7月1日及之后签订造船合同; 或 .2 如无造船合同,2009年1月1日及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 交船日期为2012年7月1日或之后的船舶。 2 船上配置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和150米及以上长度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须在建造时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及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性能标准》涂装涂层。该标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215(8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修正,但这样的修正案要按照本公约第VIII条关于附则除第I章外的适用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满足生效条件和发生效力。 3 199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油船和散货船上配置的第2款不适用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须符合第MSC.47(66)号决议通过的第II-1/3-2条的要求。 4 保护涂层系统的保养须列入全船保养机制。在船舶的寿命中,保护涂层系统的效能须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验证。" 第II-2章 构造 - 防火、探火及灭火 第1条 适用范围 2 在第2.2.3款中,删去第二次出现的"和"字。 3 在第2.2.4款中,"。" 改为 ";和"。 4 在第2.2款中,在现有第.4项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项: ".5 第 5.3.1.3.2 和5.3.4条对客船不迟于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日期。" 第 3 条 定义 5 在现有第52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3款: "53 客房阳台 是单独一个客房的住客专用的开敞甲板处所,并有该客房的直接入口。" 第 4 条 着火可能性 6 在第5.2.3款的末尾加上下列文字: "但对第9.2.4.2.5条所规定的限度之外的窗户和舷窗,可接受"A-0"级标准。" 7 在第4.4 款中, 在"站"和"须"之间,加上"或如适用于200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 客船的客房阳台"。 第 5 条 火势增大的潜势 8 在第 3.1.2.1 款中, 删去最后一句。 9 加入下列新的第 3.1.3 款: "3.1.3 客船上的局部舱壁和甲板 3.1.3.1 为实用或艺术处理而分隔处所所使用的局部舱壁或甲板须为不可燃材料。 3.1.3.2 用于屏隔或分隔相邻客房阳台的衬板,天花板和半隔舱壁或甲板须为不可燃材料。200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上的客房阳台须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之前符合本款的要求。" 10 在第 3.2.1.1 款第一句中, 在"处所"和"其"之间加入"及客房阳台",并在该款末尾加上下列新的一句: "但是,第3.2.3款的规定毋须适用于客房阳台。" 11 在现有第3.2.4.1款中,加上下列新的第 .3项: ". 3 暴露的客房阳台表面,天然硬木甲板系统除外。" 12 在现有第3.3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3.4 款: "3.4 客船客房阳台上的家具和陈设 客船上客房阳台的家具和陈设须符合第3.40.1、3.40.2、3.40.3、3.40.6 和 3.40.7 条,除非阳台在符合第7.10 和10.6.1.3条的固定式压力喷水和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保护之下。200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客船须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之前符合本款的要求。" 第6 条 发烟潜势和毒性 13 现有第2款重新编为第2.1款。 14 在新编的第2.1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2款: "2.2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上, 客房阳台除天然硬木甲板系统之外的暴露表面上所用的油漆、清漆、及其它表层涂饰须不能产生过量的烟气和有毒产物。这要按照《耐火试验规则》加以确定。" 15 现有第 3 款重新编为第 3.1 款。 16 在新编第3.1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3.2 款: "3.2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上, 客房阳台的甲板底层敷料不得在温度升高时产生烟气、毒性或爆炸性危险。这要按照《耐火试验规则》加以确定。" 第 7 条 探火与报警 17 在现有第 9.4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 10 款: "10 客船上客房阳台的保护 在第5.3.4 条所适用船舶的客房阳台上, 如其家具与陈设不是第3.40.1、 3.40.2、3.40.3、3.40.6及3.40.7 条所界定者, 须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 条 控火 18 在现有第 2.2.5.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2.6 款: "2.2.6 客房阳台的布置 在200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客船上, 分隔相邻阳台的非承重局部舱壁须能够由船员从每一侧打开以便灭火。" 第 10 条 消防 19 第 6.1 款的标题由下列文字取代: "6.1 客船上的洒水和喷水系统" 20 在现有第6.1.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6.1.3 款: "6.1.3 在第5.3.4 条所适用船舶的客房阳台上,如其家具与陈设不是第3.40.1、3.40.2、3.40.3、3.40.6及3.40.7 条所界定者,须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第 III 章 救生设备与布置 第 6 条 通讯 21 第 4.3 款由下列文字取代: "4.3 通用应急警报系统须在所有起居处所和船员一般工作处所均可听到。在客船上,该系统须在所有开敞甲板上均可听到。" 第 11 条 救生艇筏集合及登乘布置 22 在第7 款的第1句中,"不利的"一词由"所有"一词取代,并在"10"和"20"之后加入单位" °"。 第 14 条 救助艇的存放 23 在第 .1 项的末尾加上",及如为充气式,随时保持充足气状态"。 第 19 条 应急训练及演习 24 第 3.3.4 款由下列文字取代: "3.3.4 如救生艇被布置为自由降落降放,则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在弃船演习时,船员须登上该救生艇,各自正确系固在其座位上并开始降放程序直至但不包括实际释放救生艇(即:不得松开释放钩)时为止。之后, 该救生艇或者仅带所需操作船员自由降落降放,或者用第二降放手段带着或不带操作船员降至水中。之后,在两种情况下均须由操作船员在水中操纵。在不超过六个月的间隔里,该艇须或者仅载有操作船员自由降落降放,或者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模拟降放。" 第 20 条 随时可操作状态、保养及检查 25 第 4.1 和 4.2 款由下列文字取代: "降放用吊艇索须定期检查, 要特别注意穿过滑轮的部分, 并在因受损而必要时或间隔不超过五年时更换, 以较早者为准。" 26 在第6.2 款第三句中, 用 "可配备适当的供水" 取代"其运转应按制造商的手册规定的时间进行"。 27 第 8 款的标题由下列文字取代: "8 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海上撤离系统的检修及充气式救助艇的保养和维修" 28 第11.1.3款的第二句由下列文字取代: "所加负荷须为救生艇或救助艇无乘员时的质量,但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里,须用相等于救生艇或救助艇及其全部定员和设备重量1.1倍的验证负荷进行试验。" 29 第 11.2 款的引言由下列文字取代: "11.2 救生艇或救助艇的带负荷释放装置,包括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释放系统须:" 30 在第 11.2.3 款的第一句中,将"救生艇"改为"艇"。 31 本条中加上下列新的第11.3 款: "11.3 吊艇架降放的救生筏自动释放钩须: .1 按照第36条所要求的船上保养说明进行保养; .2 在进行第 I/7 和 I/8 条所要求的年度检验时,由经过适当培训并熟悉该系统的人员进行彻底检查和操作测试;及 .3 每次自动释放钩大修后,用该救生筏及其全部定员和设备总质量1.1倍的负荷进行运作试验。此大修及试验须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 21 条 救生艇筏及救助艇 32 第1.2 款的引言由下列文字取代: "1.2 从事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须带有:" 33 删除第 1.3 款,其余各款相应地重新编号。 34 在第 1.4款中,在末尾加上"在全体人员集合并穿妥救生衣之后"。 35 第 2.3 款由下列文字取代: "2.3 以救生艇作为救助艇亦可接受,但该艇及其降放和回收布置亦须符合对救助艇的要求。" 36 在第 3.2 款中, 删去"并符合第 II-1/6.5条规定得特殊分舱标准"。 第 26 条 对滚装船的补充要求 37 在第3.1 款中, 用"符合《规则》第5.1.4节"取代"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核准的建议案予以认可的"。 38 在第 3.2款中,用"符合《规则》第6.1.7节"取代"设备"一词之后的所有文字。 第 31 条 救生艇筏及救助艇 39 第1.1款第 .2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2 此外, 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则》第4.2或4.3节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 其质量小于185千克,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 其总计容量可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如所述一个或多个救生筏的质量不小于185千克,且并非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则每一边的总计容量须足以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 40 第1.3款第2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2 除非第1.3.1款要求的救生筏质量小于185千克,并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 否则须加配救生筏,以使每一舷的总计容量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和的150%;" 41 第1.3款第4项由下列文字取代: ".4 在任何一个救生艇筏灭失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每一舷仍须有足够的救生艇筏可供使用,这包括任何质量小于185千克、并存放于在单一开敞甲板层上易于舷到舷转移之处的救生艇筏,以容纳船上人员的总和。" 42 第2款的第二句由下列文字取代: "以救生艇作为救助艇亦可接受,但该艇及其降放和回收布置亦须符合对救助艇的要求。" 第 32 条 个人救生设备 43 在第3.2.款的第一句中, 在 "服"和 "符合" 两词之间加入 "尺寸适宜的"。 44 在第 3.3 款中,在"存放" 和"另外"两词之间加入 "包括按照第31.1.4条所载位于边远位置的救生艇筏"及在"服"和"须"之间加入"尺寸适宜的"。 第 35 条 训练手册和船上训练辅具 45 在现有第4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5款: "5 训练手册需用船上工作语言撰写。" 第 XII 章 散货船附加安全措施 第 6 条 散货船结构及其它要求 46 删去现有第3款并将现有第4和第5款重新编为第3和第4款。 第 12 条 货舱、压载舱和干燥处所进水警报 47 在第1.2 款中,所提"第II-1/11条"改为 "第 II 1/12条"。 第 13 ; 泵系的有效性 48 在第1款中,所提"第II-1/11.4条" 改为"第 II 1/12条"。 附 录 证 书 49 在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证书中,"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重大改装或改建或改造开始之日期"这一短语,由下列文字取代: "建造日期: - 建造合同日期 ....... -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 - 交船日期 ........ - 重大改装或改建或改造开始的日期 ..... 所有适用日期均须填写。" 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 50 在客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P)中,在第5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 51 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设备记录(格式E)中,在第3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货船安全证书设备纪录(格式C) 52 货船安全证书设备纪录(格式C)中,在第5节第4项之后加入下列新的第4.2项: "4.2 远距识别与跟踪系统", 并将第4项(自动识别系统(AIS))重新编为第4.1项。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53 第2.1.3段的表格中,在以"兹证明:"一词开始的一节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改为"第II-1/18条"。 附件2:《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对由海安会第MSC.216 (8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内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2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压载舱为《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指南(第A.798(19)号决议)和《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所界定的那些压载舱; 2.2 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 2.3 DFT为干膜厚度; 2.4 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的表面上的、由于喷砂清理或其它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的松散的颗粒性物质; 2.5 边缘打磨系指二次表面处理前对边缘的处理; 2.6 "良好"状况系指第A.744 (18) 号决议界定的有少量点锈的状况; 2.7 硬涂层系指在固化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的涂层或非化学变化、在空气中干燥的涂层。硬涂层可用于维护目的,类型可以是无机的也可以是有机的; 2.8 NDFT为名义干膜厚度。90/10规则意指所有测厚点的90%测量结果须大于或等于NDFT,余下10%测厚结果均须不小于0.9×NDFT; 2.9 底漆系指车间底漆涂装后在船厂涂装的涂层系统的第一道涂层; 2.10 车间底漆系指加工前涂在钢板表面的底漆,通常在自动化车间喷涂(在涂层系统第一道涂层之前); 2.11 预涂系指对关键区域边缘、焊缝、不易喷涂区域等位置的预先涂刷,以保证良好的涂料附着力和恰当的涂层厚度; 2.12 目标使用寿命为涂层系统设计寿命的目标值,以年计; 2.13 技术规格书为涂料生产商的产品规格书,包含与涂料及其涂装有关的详细技术性说明和资料。 3 总体原则 3.1 涂层系统达到其目标使用寿命的能力取决于涂层系统的类型、钢材处理、涂装和涂层检查及维护。所有这些方面对涂层系统的优良性能都有影响。 3.2 表面处理和涂装过程的检查须该由船东、船厂和涂料生产商达成一致,并提交给主管机关审查。如有要求,主管机关可参与到协议过程中。须报告这些检查的明确证据并包括在涂层技术档案中(CTF)(见第3.4段)。 3.3 关于第4节所列的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 为了防止涂层系统过早老化和(或)退化,船厂有必要在涂装作业中严格执行涂装技术规范、程序和各种不同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表面准备); .2 在船舶设计阶段可采取措施以提高涂层的性能,如减少挖孔、采用圆顺的外形、避免复杂的几何结构,保证结构形状使工具容易进入,方便涂装部位的清洁、排水和干燥;和 .3 本文件规定的涂层性能标准是基于制造商、船厂和船舶经营人的经验;并不意味着排斥其它合适的涂层系统,只要证明该涂层的性能至少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性能。替代涂层系统的验收标准见第8节。 3.4 涂层技术档案 3.4.1 用于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双舷侧处所的涂层体系的技术规范、船厂和船东的涂装工作记录、涂层系统选择的详细标准、工作说明书、检查、维护和修补报告均须形成文件记入"涂层技术档案",涂层技术档案须由主管机关审查。 3.4.2 新造阶段 涂层技术档案至少须包括与本标准相关的下列项目,并在新船建造阶段由船厂提交: .1 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 .2 技术规格书副本,包括: .2.1 产品名称,识别标记和/或编号; .2.2 涂层系统的材料、成份和组成,颜色; .2.3 最小和最大干膜厚度; .2.4 涂装的方式、工具和/或机械; .2.5 涂装前的表面状况(除锈等级、清洁度、粗糙度等);和 .2.6 环境限制条件(温度和湿度); .3 船厂的涂装作业工作记录,包括: .3.1 每个舱室涂装的真实空间和面积(以平方米计); .3.2 涂装的涂层系统; .3.3 涂装的时间、厚度、道数,等等; .3.4 涂装时的周围环境条件;和 .3.5 表面处理的方式; .4 船舶建造期间涂层系统的检查和修补程序; .5 涂层检查人员签署的涂装日志-声明涂层按照规范涂装,已得到涂料供应商代表的认可,并详细说明与规范的差异(检查日志和不符合规定报告格式,见附件2); .6 船厂核实过的检查报告,包括: .6.1 检查的完成日期; .6.2 检查结果; .6.3 备注(如有时);和 .6.4 检查人员签名 .7 营运期内涂层系统的保养和修补程序。 3.4.3 营运中的维护、修补和局部重涂 营运中的维护、修;和局部重涂事项须按照涂层维护和修补指南中有关章节要求记录在涂层技术档案中。 3.4.4 重涂 如果全面重涂,须将第3.4.2段规定的条目记录在涂层技术档案中。 3.4.5 在船舶寿命期内,涂层技术档案须保存在船上并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3.5 健康和安全 船厂负责执行国家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 4 涂层标准 4.1 性能标准 本标准基于这样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即为使涂层达到15年的目标使用寿命,这是从最初的涂装开始,涂层系统维持"良好"状态的持续时间。涂层的实际使用寿命可能有异,取决于很多的变化因素,包括在使用中遇到的真实条件。 4.2 标准适用范围 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或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内的保护涂层须至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3 特殊应用 4.3.1 本标准覆盖了船体钢结构保护涂层的要求。注意到安装在涂有防腐涂料的舱内的一些其它独立构件。 4.3.2 建议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对永久性检验通道部分,如扶手、独立平台、梯子等非结构整体部分,应用本标准。对非船体结构整体部分的构件也可以使用其它防腐等效方法,只要这些方法对周围结构的保护涂层性能没有影响。和船体结构成为一体的通道,如作为步道的纵向加强肋、纵梁等,应完全符合本标准。 4.3.3 建议管子、测量装置等支撑件参照第4.3.2段所述对非结构整体构件的要求涂装。 4.4 涂层的基本要求 4.4.1 表1中列出了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或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在建造时的涂装要求,作为满足第4.1段所规定的性能标准的要求。 4.4.2 涂料生产商应提供满足表1所列要求的保护涂层系统的规范。 4.4.3 主管机关须核实保护涂层的技术规格书和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 4.4.4 船厂须依据核实的技术规格书和工厂自己查证的涂装程序涂装保护涂层。 表1-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不小于为150米或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涂层系统的基本要求
5 涂层系统认可 涂层系统合格预试验(表1,第1.3项)的结果须以文件记录。如结果令人满意,须由独立于涂料生产商的第三方签发一份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 6 涂层检查要求 6.1 通则 6.1.1 为保证符合本标准,下列事项须由具有NACE检查员2级、FROSIO检查员III级资格或主管机关承认的同等资格的涂层检查人员完成。 6.1.2 涂装检查人员须检查整个涂装过程的表面处理和涂装施工,作为最低要求,应至少进行第6.2节中的检查项目,保证符合本标准。检查重点须放在表面处理和涂装施工各阶段的起始,因为不恰当的工作在以后的涂装过程中很难纠正。须采用非破坏性的方法检查代表性结构件的涂层厚度。检查人员须证实所进行的全部测量过程是恰当的。 6.1.3 检查的结果须由检查人员进行记录,并须放入涂层技术档案(CTF)中(参考附件2 - 检查日志和不符合报告的样本)。 6.2 检查项目
7 验证要求 在审核执行本性能标准船舶的涂层技术档案之前,须由主管机关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 核查技术规格书和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符合本涂层性能标准; .2 核查代表性包装桶上的涂料标识与技术规格书和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标识的涂料一致; .3 按第6.1.1段的资质标准核查检查员的资质; .4 核查检查员关于表面处理和涂层的涂装报告,表明符合涂料商的技术规格书和符合规定证明或型式认可证书一致;和 .5 监督涂层检查要求的执行。 8 替代系统 8.1 所有根据本标准表1涂装的非环氧基涂层系统都定义为替代系统。 8.2 本性能标准是基于公认的和常用的涂层系统。这并不意味着排斥其它证明具有等效性能的可供选择的系统,如非环氧基的体系。 8.3 接受其它涂层系统将需要有材料证明其耐腐蚀性能至少与本标准要求相当。 8.4 文件证明材料须至少包括涂层系统具有相当于符合第4节涂层标准的令人满意的性能,目标使用寿命为15年,或者经实际场地暴露试验5年后涂层状况不低于"良好"或者通过实验室试验。实验室的试验须按照本标准附件1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 附件1: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涂层的合格性试验程序 1 范围 本程序提供了本标准第5和8.3段所涉及的试验程序的详细步骤。 2 定义 涂层规范系指涂层系统的规范,它包括涂层系统类型、钢板处理、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环境条件、涂装程序、验收标准和检查。 3 试验 涂层规范的须该通过下列试验加以验证。试验程序须遵守本附件的附录1(模拟压载舱条件试验)和附录2(冷凝舱试验): .1 附录1和附录2适用于专用海水压载舱的保护涂层。 .2 附录2适用于船长为150米及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非专用海水压载舱)的保护涂层。 附录1:模拟压载舱条件试验 1 试验条件 模拟压载舱条件试验须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 试验期为180天。 .2 5块试验样板。 .3 每块样板尺寸为200mm×400mm×3mm。其中的两块样板(样板3#和4#)焊上U型条,U型条距一条短边120mm,距长边各80mm。 试板按本标准的表1.1、1.2和1.3处理,涂层系统的涂装按表1的第1.4和1.5项进行。车间底漆露天老化至少2个月并用低压水清洗或其它温和的方法清洁。不应采用扫掠式喷射或高压水清洗,或其它去除底漆的方法。露天老化方法和程度须考虑底漆是15年目标使用寿命系统的基础。为了鼓励创新,替代的处理方法、涂层系统和干膜厚度经明确说明后可以采用。 .4 试验样板的背面须适当涂装,以避免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 .5 为模拟真实压载舱的条件,一个试验循环为二个星期装载天然或人工海水,一个星期空载。海水温度保持在大约35℃。 .6 样板1:模拟上层甲板的状况,试板50℃加热12小时,20℃冷却12小时。周期性地用天然或人工海水泼溅试验样板,模拟船舶纵摇和横摇运动。泼溅间隔为3秒或更短,板上有横贯试板宽度,深到底材的划线。 .7 样板2:固定锌牺牲阳极以评估阴极保护效果。试验样板上距离阳极100mm处开有直径8mm的至底材的圆形人工漏涂孔,以评估阴极保护的效果。试验样板循环浸泡在天然或人工海水中。 .8 样板3:背面冷却,形成一个温度梯度,以模拟一个顶边压载舱的冷却舱壁;用天然或人工海水泼溅,模拟船舶纵摇和横摇运动。温度梯度大约为20℃,泼溅间隔为3秒或更短。板上有划破涂层至底材的、有一定长度的横向横贯宽度的划线。 .9 样板4:天然或人工海水循环泼溅,模拟船前后颠簸和摇摆的运动,泼溅间隔为3秒或更短,板上有横贯试板宽度且深至底材的的划线。 .10 样板5:应在干燥且温度为70℃条件下暴露180天,模拟双层底加热的燃料舱和压载水舱之间的隔板。 图1:压载舱涂层试验的波浪舱 2 试验结果 2.1 试验前,须报告涂层系统的下列测量数据: .1 该涂料的基料和固化剂组分的红外鉴定 .2 该涂料的基料和固化剂组分的比重,和 .3 针孔数量,以90V低电压探测器。 2.2 试验后,须报告下列测量数据: .1 起泡和锈蚀; .2 干膜厚度(DFT)(比较样块法); .3 附着力; .4 按板厚调整后的柔韧性 (3mm板,300 m 涂层,150mm圆柱轴有2%延伸),仅作为一种参考数据; .5 阴极保护的重量损失/电流需要/人工漏涂处的剥离; .6 划痕附近的腐蚀蔓延。测量每块样板沿划痕两边的腐蚀蔓延并确定腐蚀蔓延的最大值,三个最大值的平均值作为验收值。 3 验收衡准 3.1 第2节的试验结果须满足下列衡准:
3.2 在本标准生效前,受试环氧基系统只要满足上表中的鼓泡和锈蚀标准。 3.3 按本标准表1涂装的受试环氧基系统须满足上表对环氧基体系的标准。 3.4 不一定是环氧基的替代系统和(或)不一定按本标准表1涂装的替代系统须满足上表对替代系统的要求。 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须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商名称; .2 试验日期; .3 涂料和底漆的产品名称/标识; .4 批号; .5 钢板表面处理的数据,包括: .5.1 表面处理方式; .5.2 水溶性盐含量; .5.3 灰尘;和 .5.4 磨料嵌入物; .6 涂层体系的涂装数据,包括下列数据: .6.1 车间底漆; .6.2 涂层道数; .6.3 涂装间隔; .6.4 试验前的干膜厚度; .6.5 稀释剂; .6.6 湿度; .6.7 气温;和 .6.8 钢板温度; .7 按第2节试验的试验结果;和 .8 按第3节判断的结果。 附录2:冷凝舱试验 1 试验条件 冷凝舱试验依据适用标准进行。 .1 暴露时间为180天。 .2 具备两块试板。 .3 每块试板尺寸为150mm×150mm×3mm。试板的处理应按性能标准表1第1、2和3段,涂层系统的涂装按照表1第1.4和1.5段,车间底漆至少露天老化2月并用低压水清洗或其它温和的方法清洁。不应采用扫掠式喷射或高压水清洁,或其它的底漆去除方法。须考虑露天老化方法和程度,因为底漆是15年目标使用寿命体系的基础。为了鼓励创新,替代的处理方法、涂层系统和干膜厚度清楚详细说明后可以采用。 .4 试板的反面须适当涂装,以避免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 图2 冷凝舱试验 2 试验结果 依据附录1的第2节(2.2.5 和 2.2.6除外)。 3 验收衡准 3.1 基于第2节试验的结果须满足下列衡准:
3.2 在本标准生效前,受试环氧基系统仅需满足上表对鼓泡和锈蚀的标准。 3.3 按本标准表1涂装的受试环氧基系统须满足上表对环氧基系统的标准。 3.4 不一定是环氧基和(或)不一定按本标准表1涂装的替代系统须满足上表所示的对替代系统的要求。 4 试验报告 依照附录1第4节。 附件2:检查日志和不符合规定报告样本 检查日志 编页号:
不符合规定报告编页号:
附件3:干膜厚度测量 1 干膜厚度(DFT)验证检查点的选取方式: .1 平板区域每5 平方米测量一个数据; .2 2~3米间隔测量一个数据,尽可能地靠近压载舱边界,但距压载舱边界的边缘不少于15mm; .3 纵向和横向扶强材: 一组测量点如下所示进行取点,每2~3米测量一组数据,在主支撑构件间不得少于2组; 图3 注:图示箭头指示关键区域,应理解为指示两侧。 .4 每组主支撑构件测三个数据,其它的每组构件如图中箭头所示测二个数据; .5 主支撑构件(纵桁和横材)每2~3米(如图3)所示进行一组数据的测量,但不得少于3组; .6 开口周围每一边测一个数据; .7 每平米测五个数据,但复杂区域测量不得少于三个数据(如主支撑构件的大肘板);和 .8 涂层检查员可对认为必要的任何区域额外取点以,验证涂层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