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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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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8)55号
【发布日期】 2008-06-25
【实施日期】 2008-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加大投入,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由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企业税收解缴关系、项目实施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支持企业灾后重建项目尽快实现达产,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第五条(贴息标准)
  (一)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技术改造达产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贴息。
  (二)企业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按贷款年利率4%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对已按《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57号)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未全额享受支持的项目,可按本政策补足差额部分。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实现达产;
  (四)项目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二)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达产报告;
  (四)成都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五)企业贷款的相关凭证(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等复印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对经审定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市经委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工投公司依据市经委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作冲减本项目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条(管理职责)
  对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贷款项目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贴息专项资金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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