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深渔监字(1992)2号) 2.关于印发《渔船船东互助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渔政渔监(1996)37号) 3.关于我市远洋渔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渔政渔监(1997)11号) 4.关于印发《深圳渔港防台抗风程序》的通知(深渔政渔监(1997)32号) 5.关于加强对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检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农通(2001)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