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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向地震灾区捐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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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8〕93号
【发布日期】 2008-05-14
【实施日期】 2008-05-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5月12日下午2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灾救灾工作高度重视,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省委、省政府立即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全力以赴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并迅速派出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灾区救援。同时,我省许多地方、单位积极捐助,支援灾区抢险救灾。根据省领导要求,为做好向地震灾区捐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地震灾区捐助活动以捐款为主。
  二、各地、各单位捐款由省民政厅救灾捐赠办公室统一接收(汇款时请注明救灾捐款)。接收捐赠账户:
  户名:行政事业代收费;
  账号:2730990000999999;
  开户行:建行济南珍珠泉支行。
  三、有关抗震救灾捐赠事宜请与省民政厅救灾捐赠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31)86921452(传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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