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依法保障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直属海关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保税监管职能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 单耗复核的申请人是提出单耗复核申请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单耗复核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单耗核定结论的海关。 三、申请人申请单耗复核,应填写《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单耗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单耗复核书面申请,经单耗复核部门审查同意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附件2),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单耗复核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单耗复核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附件3),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单耗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 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 编号:
(企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 编号: 海关: 企业单耗复核申请(编号 ),现因: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决定撤销该单耗复核。 特此通知。 (复核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复核被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复核申请人留存,第三联复核部门留存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企业的单耗复核申请(编号 )进行复核,决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依据: 二、复核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 三、复核机关的复核决定和依据: (复核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对此单耗复核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复核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复核被申请人留存,第三联复核部门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