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第二批建设资金及加快实施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规划(2008)71号
【发布日期】 2008-05-09
【实施日期】 2008-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第二批建设资金及加快实施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工作正在稳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63号)中,下达了本项目第二批投资计划737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334万元(含补助地方730万元,补助地方部分已下拨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地方投资5036万元。结合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首批建设资金下达计划执行情况,安排了本项目第二批投资计划(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中央预算投资补助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尽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提供下列资料:本局与供货单位的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补助资金费用明细;资金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收款单位账号、户名、开户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在组织设备采购时,一定要尽可能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采购协议进行,与供货厂商签订供货合同前,必须确认所采购的设备符合系统集成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项目办和省级部门三方共同确定的设备清单,以保障节点设备与整个系统的顺利集成和充分兼容。对存在不兼容风险的设备,必须经过测试,确定可以实现与本系统的完全兼容。
  三、尚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设备采购等若干实施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7)182号)要求完成机房环境准备工作的单位,务必于5月30日前组织完成本节点及下属机构节点的机房环境准备,以免影响“金安”工程一期整个项目的建设进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第二批建设资金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单位名称安排投资额省级安全监管局节点投资地级安全监管局节点投资县级安全监管局节点投资
合计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合计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节点数单点 投资合计  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节点数单点投资合计  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资金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04 1604
7 黑龙江1228 246 982 130 9.445 1228 246 982
10 安徽992 0 992 105 9.445 992 992
12 江西767 0 767 81 9.445 767 767
16 湖南406 0 406 43 9.445 406 406
20 重庆378 76 302 40 9.445 378 76 302
21 贵州822 164 658 87 9.445 822 164 658
23 西藏11 11 0 11 11 0
24 陕西1011 202 809 107 9.445 1011 202 809
26 青海151 31 120 16 9.445 151 31 120
34 总计7370 2334 5036 11 11 0 0 0 0 0 609 5755 719 5036
注:其中江西81个县级节点地方配套资金765万元,上期18个县级节点地方配套资金安排168万元,实际应为170万元,其余2万元在本期与其余81个县级节点地方配套资金一并安排; 西藏省级节点投资应为91万元,上期安排80万元,本期安排其余11万元。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