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第二批建设资金及加快实施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工作正在稳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63号)中,下达了本项目第二批投资计划737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334万元(含补助地方730万元,补助地方部分已下拨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地方投资5036万元。结合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首批建设资金下达计划执行情况,安排了本项目第二批投资计划(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中央预算投资补助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尽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提供下列资料:本局与供货单位的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补助资金费用明细;资金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收款单位账号、户名、开户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在组织设备采购时,一定要尽可能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采购协议进行,与供货厂商签订供货合同前,必须确认所采购的设备符合系统集成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项目办和省级部门三方共同确定的设备清单,以保障节点设备与整个系统的顺利集成和充分兼容。对存在不兼容风险的设备,必须经过测试,确定可以实现与本系统的完全兼容。 三、尚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设备采购等若干实施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7)182号)要求完成机房环境准备工作的单位,务必于5月30日前组织完成本节点及下属机构节点的机房环境准备,以免影响“金安”工程一期整个项目的建设进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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