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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发司(2008)52号
【发布日期】 2008-05-08
【实施日期】 2008-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发司(2008)52号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以下简称《修订式样通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修订式样通知》下发前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式样通知》下发前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按照要求,逐一如实填写附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填写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并核对原件,符合《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要求的,上报教育部核发办学许可证。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检查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将符合要求学校的附表上报教育部。对暂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迅速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上报教育部。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的核发办学许可证检查和附表上报工作。附表(纸质和电子版)上报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8月1日。附表式样下载地址: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2.jsp  tablename=1073 电子版上报地址:jinxiao@moe.edu.cn
  四、核发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办学许可证,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民办高校规范管理、规范办学,充实办学条件,落实法人财产权,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我部发展规划司民办教育管理处。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      民办本科高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表       (学校章)
学校名称:校长:董事长:
地址: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  /   否)
举办者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多个举办者时,按出资额自多至少,逐一填写):
  财会人员:办学内容: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图书                   万册
专任教师          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         人规划规模                   人
在校生总数                         人,其中:学历教育在校生数                         人
校园占地面积合计                        亩,其中:学校名下校园占地面积                           亩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已抵押的注明抵押终止时间)面积(亩)
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合计                万平米,其中:学校名下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             万平米
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房屋所有权证号(已抵押的注明抵押终止时间)  建筑面积(万平米) 及用途
历史延革(自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批准设立之日起)
名称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号批复时间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领导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办学许可证号(审批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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