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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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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5-08
【实施日期】 2008-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家庭用”衡器的特点,经研究,对“家庭用”衡器按如下规定管理:
  一、制造“家庭用”衡器,如人体秤、健康秤、厨房秤等,可免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必须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X X秤”等永久性字样。
  二、“家庭用”的衡器不得用于贸易结算。各级质监局要加强对这类衡器的市场监督检查,如发现将“家庭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的,可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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