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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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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厅函(2008)113号
【发布日期】
2008-05-07
【实施日期】
2008-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113号
北京保监局:
《北京保监局关于对已报批条款费率执行问题的请示》(京保监发(2008)76号)收悉。经研究,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限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区域,缩减了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对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条款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属于应当重新报送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情形。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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