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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公司人员申办访华签证通知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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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5-06
【实施日期】 2008-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外国航空公司人员申办访华签证通知表的办法


  一、外国航空公司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为该航空公司人员来华申请办理访华签证通知表,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司提交申请信件原件,如使用言语为外文,须附中文译文。
  二、申请信件须由该申请单位驻华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处印章。
  三、申请信件内容须包括:签证申请人姓名、国籍、职务、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来华事由;入境时间及地点;拟停留天数;拟前往申办签证的中国使(领)馆名称。
  四、申请信件须附上签证申请人护照复印件,以及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五、申请单位须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司领取访华签证通知表原件并自行寄给签证申请人。申请人须凭访华签证通知表原件赴该表中指定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
  六、该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联系人:刘菁 邢力萍
  电话:010 64091285 010 64091265
  传真:010 64016918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司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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