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中总协(2008)18号 各地方协会(研究会)、分会、专门委员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下设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暂行规则及其组成人员名单已于2008年4月15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1: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了加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咨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中总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总协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作为中总协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总会计师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方向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2、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3、对总会计师工作及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探索; 4、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5、受托参与协会其他研究咨询工作。 四、咨询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中总协秘书处代表3名、有关各部门代表12名。 五、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六、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总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总协顾问担任,中总协秘书处两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另一副主任选聘资深专家担任。 八、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九、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最少开会一次。 2、中总协秘书处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开会; 3、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4、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5、中总协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6、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按时出席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2、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专家咨询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了加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学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设立学术委员会。 二、学术委员会是中总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总协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作为中总协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指导协会学术理论和课题研究与交流活动; 2、承担国家和有关方面重要课题研究任务; 3、参加协会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4、参加协会课题研究成果评审活动; 5、参加协会举办的论坛、研讨会、学术交流及学术报告会等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中总协秘书处代表2名、有关各部门代表11名。 五、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总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总协顾问担任,中总协秘书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另一副主任委员由资深专家担任。 八、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九、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学术委员会每年最少开会一次。 2、中总协秘书处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学术委员会委员开会; 3、学术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4、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5、中总协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6、学术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2、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一、学术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学术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学术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3: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设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维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为广大协会会员、总会计师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提出对维权事项的处理意见,提高协会会员的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服务对象是协会会员、协会组织、非会员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帮助会员知悉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内容; (二)通过一定形式向会员宣传有关总会计师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当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四)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和解决协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维权事项。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帮助地方总会计师协会的维权工作。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的设立和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维权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维权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规则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和实际需要,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向会员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受理并协同有关单位办理会员在工作中发生的维权事项;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会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权; (二)提出维权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建议权; (三)经授权,以协会或维权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相关的社会活动权。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维权委员会的各项决策权; (二)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权; (三)对维权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退出维权委员会的自由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分会、地方协会人员以及具有会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维权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7名,其中,设总顾问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执行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维权委员会的管理职权等工作职责。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会计、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熟悉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工作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维权委员会办理维权事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对要求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属于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的,受理后及时报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主任委员召开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案例,并责成专人负责; (三)案件负责人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维权委员会; (四)由维权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五)案件负责人对维权事项处理完后进行结案归档; (六)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受理维权事项申诉的登记、建档和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维权委员会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一)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对需提请维权委员会研究、议定的维权事项,应向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召开维权委员会会议的建议。会期确定后,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等通知维权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 (二)维权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有效。 (三)决议表决采取票决式,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根据工作需要,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维权委员会及委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维权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维权委员会及委员应予保密; (三)维权委员会的委员在维权事项中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维权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4: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了加强总会计师(包括总会计师、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财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单位财务负责人)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研究、分析总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总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 (二) 推动、改进、指导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和适应性短期培训等后续教育。 (三) 审议总会计师教育培训制度。 (四) 审议总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五) 审议协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报告和计划。 四、教育培训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其中:分会、地方协会、培训基地8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2名,三所国家会计学院代表3名,专家学者4名。 五、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财务审计或教学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单位财务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上的职位。 (三)熟悉党和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 (四)知晓社团组织管理要求。 (五)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八、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九、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授权秘书处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1/2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一、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第四届理事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5: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了加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项费用收支,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设立财务委员会。 二、财务委员会是中总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总协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作为中总协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财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收取会费政策,制定会费实施细则; (二)审查中总协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并向会长办公会和协会理事会报告; (三)指导、规范所属分会财务工作; (四)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五)拟定中总协秘书处经费预算(包括中总协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秘书处日常开支标准等),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财务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中总协秘书处代表2名、有关各部门代表9名。 五、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六、财务委员会委员由中总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财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总协副会长担任,中总协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八、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九、财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财务委员会每年最少开会一次。 (二)中总协秘书处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财务委员会委员开会; (三)财务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财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中总协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六)财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一、财务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财务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财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6: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外事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供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决策和实施,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设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外事委员会。 二、外事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三、外事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协会年度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项目与活动的内容,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协会决策、实施。 (二)听取协会秘书处关于中总协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协会拟举办的重大涉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扩大协会对外交往范围,提高对外交往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提供支持。 四、外事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其中中总协秘书处代表2名,其他有关单位代表10名。 五、外事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外事工作经验; (二)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担任我会、地方协会或分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六、外事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七、外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协会副会长担任。 八、外事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九、外事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外事委员会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二)秘书处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三)外事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的委员可以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四)外事委员会须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五)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外事委员会会议; (六)外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的情况下,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七)外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十、外事委员会委员不符合担任委员条件的,应按程序予以辞聘。 十一、外事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按委员产生程序予以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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