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总协(2008)18号 一、为了加强总会计师(包括总会计师、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财务主管、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单位财务负责人)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研究、分析总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总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 (二) 推动、改进、指导总会计师岗位培训和适应性短期培训等后续教育。 (三) 审议总会计师教育培训制度。 (四) 审议总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五) 审议协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报告和计划。 四、教育培训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其中:分会、地方协会、培训基地8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2名,三所国家会计学院代表3名,专家学者4名。 五、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财务审计或教学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单位财务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上的职位。 (三)熟悉党和国家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 (四)知晓社团组织管理要求。 (五)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八、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九、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授权秘书处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1/2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一、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中国总会计师第四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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