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总协(2008)18号 一、为了加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咨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中总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总协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作为中总协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总会计师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方向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2、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3、对总会计师工作及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探索; 4、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5、受托参与协会其他研究咨询工作。 四、咨询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中总协秘书处代表3名、有关各部门代表12名。 五、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六、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总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总协顾问担任,中总协秘书处两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另一副主任选聘资深专家担任。 八、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九、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最少开会一次。 2、中总协秘书处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开会; 3、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4、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5、中总协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6、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按时出席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2、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专家咨询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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