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外事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总协(2008)18号 一、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供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决策和实施,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设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外事委员会。 二、外事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三、外事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协会年度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项目与活动的内容,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协会决策、实施。 (二)听取协会秘书处关于中总协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协会拟举办的重大涉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扩大协会对外交往范围,提高对外交往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提供支持。 四、外事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其中中总协秘书处代表2名,其他有关单位代表10名。 五、外事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外事工作经验; (二)熟悉总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担任我会、地方协会或分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六、外事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批准。 七、外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协会副会长担任。 八、外事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九、外事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外事委员会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二)秘书处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三)外事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的委员可以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四)外事委员会须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五)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外事委员会会议; (六)外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的情况下,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七)外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十、外事委员会委员不符合担任委员条件的,应按程序予以辞聘。 十一、外事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按委员产生程序予以增补。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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