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3家公司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的通告 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上海汉联海运有限公司、日本株式会社后藤回漕店、韩国巡洋海运株式会社等3家公司无船承运保证金已被执行划扣,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补足保证金,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5条规定,终止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上述3家公司在重新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前,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3家被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公司的名单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