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
【发布日期】 2008-04-29
【实施日期】 2008-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
 

  (现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审定,对现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的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
  三、原附件1:证件背面式样中的“有效日期:XX年X月X日”修改为“有效日期:10年”。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施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