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8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民办发(2008)24号
【发布日期】 2008-04-28
【实施日期】 2008-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8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08)24号
 
 
河北、内蒙古、吉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厅):
  2004年,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被批准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基础教育示范学校。2007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参加高考和录取的函》(教民厅函(2007)1号)。
  2008年,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计划面向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400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中,免费生166名,半费生234名(其中特长生50名)。现将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8年招生计划(附件一)下达给你们,请按照《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8年招生简章》(附件二)的要求,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附件:1.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8年招生计划 
2.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2008年招生简章 
3.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报名表 
4.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免费生入学协议书 
5.河北省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半费生入学协议书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参加高考和录取的函》(教民厅函(2007)1号)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