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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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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函(2008)48号
【发布日期】 2008-04-28
【实施日期】 2008-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48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办(2008)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实行按总量多因子计征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
  按照上述规定,对每一排放口计征排污费时,若同一排放口排放多种污染物,应将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分别折算成污染当量数,再将污染当量数最大的前3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累加计算应征排污费。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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