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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8年血防春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函(2008)159号
【发布日期】 2008-04-28
【实施日期】 2008-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8年血防春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广电总局、林业局、法制办,国办秘书局:
  近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规定,“撤销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卫生部承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今后由我部继续牵头开展原领导小组部署的血防春查等有关工作。我部定于2008年5月组织开展血防春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8年5月。具体时间由各牵头单位提出,商有关单位和相应省份后确定。
  
  二、检查内容
  具体检查内容参见附件1。
  三、组织形式
  (一)由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和我部主管领导带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广电总局、法制办等部门有关领导同志、卫生部血吸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及有关省卫生厅主管厅长参加,对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等血吸虫病疫区省进行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2)。
  (二)对广东省、上海市、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的检查,由血吸虫病监测地区联防联控轮值省(区、市)卫生厅(局)牵头,商有关省(区、市)卫生厅(局)确定,并报我部备案。
  
  四、其他事宜
  (一)各检查组要根据检查情况和各省(区、市)工作汇报,由牵头单位撰写检查工作报告,并于2008年6月15日前送我部汇总后报国务院。
  (二)各省(区、市)应本着“方便、从简、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配合2008年血防春查工作,并认真准备好方案中附表需要填报的内容。
  (三)各省(区、市)要根据2008年血防春查方案,制订本省血防检查方案,组织开展省内血防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陈朝
  联系电话:010-68792374
  传真:010-68792342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附件1:
 
2008年血防春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全国血防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44号)情况;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实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的安排、实施和取得的效果;了解各地血防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方法
(一)查阅资料。
1.有关省(区、市)关于2007年中央下达的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等血防综合治理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
2.被检查县以村为单位的血防项目落实情况。
详见附表。
(二)现场检查。
每个省(区、市)随机选取1个重疫区县,在2个乡(镇)各随机抽取1个重疫区村,现场检查核实传染源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结果反馈。
向省政府反馈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组织实施
本次春季督导检查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参加检查。督导检查结束后,对各省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国务院。
附表.xls:1.××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综合防治策略”落实情况 调查表(省级填报)
2.××省××县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计划和实 施情况调查表(被检查县填报)
3.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核实情况调查表(调查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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