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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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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
【发布日期】 2008-04-2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非住宅交易过程中能否收取抵押手续费问题的请示》(赣发改商价字[2007]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明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产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用,非住房交易过程中不能收取房屋抵押交易手续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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