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等文件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大赛取得圆满成功,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研究制定了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大赛仲裁工作规则、大赛奖项设立方案、大赛赞助商奖励优惠政策等原则性的文件。现将《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仲裁工作规则》、《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设立方案》、《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赞助商奖励优惠政策》等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 一、大赛执委会根据大赛组委会的授权,在大赛进行期间,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有紧急处理权。 二、大赛执委会主任委员、现场总指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权决定停止或部分停止赛事的进行;赛事的恢复须报大赛执委会批准。 三、大赛执委会授权的分赛场现场指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权决定停止或部分停止赛事的进行;赛事的恢复需报大赛执委会主任委员或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批准。 四、各赛事现场及生活场所要分别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责任人员。 五、各赛事现场及生活场所要明确标明疏散路线、疏散地点。 六、在遇有突发事件时,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安排疏散、救护,保障人员、财产的安全;保证赛事顺利进行。 附件: 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仲裁工作规则 一、大赛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在大赛执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仲裁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在大赛期间发生的与赛事有关的事宜。受理参赛单位领队代表本单位,对各赛事中有重大分歧和不同意见提出的正式申诉、投诉和举报。 二、大赛仲裁工作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参加赛事选手资格; 2.裁判人员资格; 3.各项赛事的裁决; 4.其他与赛事有关的问题; 5.对各赛项中发生的不正常情况进行检查和纠正。 三、大赛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在接到有关需要仲裁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并给予正式答复,此裁定为最终裁定。 四、如果投诉、举报的事宜事关重大,应报大赛执委会查处。 五、本规则由大赛执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 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设立方案 一、赛事奖 由大赛组委会统一颁发奖章(牌、杯)、证书和奖品 1.个人奖:每个赛项分别评选,按照实际参赛人数确定(四舍五入) 一等奖:占10% 二等奖:占20% 三等奖:占30% 优秀奖:占40% 2.中职团体奖:面向37个省级单位,按照个人奖各档人数分别记7、5、3、1分累计排列(多人项目可分别记9、7、5、2分),得分相同者以个人一等奖多为先。发锦旗和实物(赞助设备或奖金) 团体一等奖:1个单位 团体二等奖:3个单位 团体三等奖:5个单位 3.单项奖:荣誉证书 最佳选手奖:成绩特别优秀者 最佳创意奖:采用不同的思路和方法 团结合作奖:多人项目中的优秀人员 二、组织奖 由教育部及大赛组委会颁发 1.大赛特殊贡献奖:天津市教委 2.大赛组织奖:部分符合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大赛优秀场地奖:选择2-3个院校 三、赞助奖 面向大赛和场地院校提供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1.赞助纪念证书和奖牌(杯) 2.赞助企业特别奖(有特殊贡献) 3.大赛技术服务奖(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 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赞助商奖励优惠政策 一、大赛组委会对赞助商的奖励承诺: 大赛组委会将根据赞助商赞助额度,在以下项目中选择,统一安排参加有关活动。 1.在相关赛项通知中列为相关赛事的"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或注明其提供的相关设备(品牌)为大赛"指定设备(品牌)" 等; 2.在大赛新闻发布会和广告中宣传报道; 3.大赛组委会举行正式捐赠、赞助仪式,以大赛组委会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颁发特别贡献奖; 4.参加开、闭幕式活动;参加发奖活动; 5.根据条件安排参加有关领导接见、宴请; 6.在大赛赛事宣传手册中介绍赞助厂商及相关设备; 7.在赛事场地和住地悬挂经大赛执委会批准的宣传条幅; 8.其他: 协助组织推荐设备活动和组织培训班 可安排在赛项开赛式上作简短发言 为选手及评委提供的服装上可印制公司名称和标志 协助办理有关捐赠手续及发票 二、对赞助商的要求及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由各赛项分别商定,在协议书或承诺书中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