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等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8〕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级各有关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于2008年4月22日召开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共同成立“浙江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和省本级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市、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并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成立重点检查组和督导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省财政厅内。各地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负责汇总本地区的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并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级各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应指定相关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采购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实施和材料报送。
二、认真组织落实
省财政厅负责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和光盘的发放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采购单位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或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直接下载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如下载有困难,也可以由各级财政局和省级部门为单位,于5月19日至5月26日到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领取表格光盘(母盘),拷贝后发放给有关采购单位。
各采购单位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和配合重点检查的主动性,按照财库〔2008〕31号文件规定的11项自查自纠内容,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各市财政局应于6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及所辖县(市、区)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及汇总后的电子表格(表格1-7);省级各部门于6月10日前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表格(表格1、2、7);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名单附后,其中标注﹡号的由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自查、重点检查和整改,有关材料直接报送至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余代理机构由所在地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自查、重点检查和整改,检查材料由所在地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并汇总),于6月10日前报送本机构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及电子表格(省政府采购中心填写表格3、4、7,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填写表格5、6、7)。有关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电子表格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hxs_email@163.com。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按规定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组成重点检查组进行检查。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均应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区所有单位的20%。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将重点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于8月20日前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级采购单位、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标有﹡号)的重点检查工作由省组成重点检查组进行检查。这些单位和机构要根据重点检查意见并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于8月31日前报省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完成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区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并于9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级采购单位的验收总结工作由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
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市及部分县(市、区)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
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认真组织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学习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好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整改验收、信息汇总等工作,并主动与监察、审计等部门沟通协商。财政、监察部门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增强政府采购法规纪律的威慑力。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的特点和优势,利用在政府采购审计和审计调查中所掌握的情况以及已经形成的审计成果,配备精干力量,协助财政、监察部门搞好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