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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经[2008]7号
【发布日期】 2008-04-18
【实施日期】 2008-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了全面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监测分析,为有关决策提供依据,我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指标体系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指标体系和有关指标解释(可点击“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下载电子文档)予以印发。请组织各县(市、区、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部署,开展全面统计。各地要抓紧将本通知精神转发各县(市、区、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尽快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报表》印发给本辖区内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每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填写各项基础数据,经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核实后,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下载电子表格并逐一录入数据。录入完成后,登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导入并核实有关数据平衡关系,连同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汇总表(自动生成)及有关基本情况和填表人姓名,于5月25日前网上提交各省(区、市)农经管理部门。各省(区、市)农经部门核实有关数据平衡关系,并将本省汇总(自动生成)情况于5月31日前将各项数据网上提交农业部经管总站。
  二、加强日常监测,掌握发展动态。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动态。我部研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于近期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线运行。该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是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运行监测分析的重要工具,“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将为每个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和省级农经部门免费提供使用该系统的ID账户和密码。请各县(市、区、旗)和省级农经部门尽快确定一名大专以上、专业素质较高、熟练掌握计算机知识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辅导员兼任信息统计监测分析员,并作为该系统的使用者,各级信息统计监测分析员名单填报表见附件4,请于4月30日前将电子文档上报农业部经管总站专业合作处。各县级专业合作组织信息统计监测分析员要充分利用该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数据,同时,对今后每一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及时录入并上传。为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今后,我部将利用该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情况实行统计季报制度,各地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辖区内前一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情况上报我部经管司。
  三、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分析研究。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基础在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关键在县级农经部门的审核把关。各级特别是县级信息统计监测分析员和农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填报的各项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细心录入,对明显不符合客观情况和现实逻辑的数据要逐一调查核实,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的录入上传。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项基本数据和基础资料的分析研究,分产业、分品种剖析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格局的形成、农民收入增长、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影响。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可操作的政策建议。要将研究分析成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次统计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
  联 系 人:农业部经管总站专业合作处 郭娜英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信息图书中心 刘 敏
  联系电话:010-64191747(农业部经管总站专业合作处)
  010-81706770(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信息图书中心)
  电子信箱:guonaying@yahoo.com.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  附件1:
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报表

  http://www.cqagri.gov.cn/njxx/upload/2008/04/20080424101629948101.doc

  附件2:
  合作组织汇总表

  http://www.cqagri.gov.cn/njxx/upload/2008/04/20080424101640896282.doc

  附件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指标解释

1.专业合作社: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登记和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定义的专业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

2.已按《登记条例》登记:指在2007年7月1日之后,已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指经过有关部门认定,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专业协会:指组织名称为协会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

5.专业联合社:指由3个以上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愿联合成立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组织名称为专业联合社,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6.专业联合会:指由3个以上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协会为主体,自愿联合成立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组织名称为专业联合会,开展相关咨询服务、行业协调等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

7.成员总数:指已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专业协会和未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数量总和。

8.已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指2007年7月1日之后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数。其成员数包括登记在册成员和工商未登记在册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成员为登记在册成员;虽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已履行入社手续并在本社注册的成员为工商未登记在册成员。

9.农民成员:指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册成员中身份为农民的成员。

10.团体成员:指除自然人成员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有关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等。

11.专业协会成员:指专业协会在册成员数。

12.未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指2007年7月1日以前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尚未按《登记条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册成员数。

13.专业联合组织成员数:指专业联合社、专业联合会在册成员数。不包括各团体成员单位中的个人成员。

14.基层专业合作组织:指专业联合社、专业联合会以外的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

15.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指未履行入社(会)手续但与本专业合作组织发生业务往来的农户数,包括接受各种服务和培训的非成员农户。

16.常年聘用工作人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度内聘用非本组织人员一年以上,按月支付固定报酬,从事生产、经营或管理的工作人员数。

17.成员获社会职务及荣誉称号数:指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历年获各类社会职务及荣誉称号数量。

18.负责人身份:指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牵头领办人的职业身份。企业法人代表,指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由企业指派的代表。基层供销社代表,指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由乡(镇)基层供销社指派的代表。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指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由事业单位指派的代表。基层农技服务组织代表,指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由纳入乡镇政府事业单位序列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指派的代表。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指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由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指派的代表。

19.财政扶持资金总额:指本专业合作组织当年获得的中央、省等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总额。

20.种植业:指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农作物种植为主,涉及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

21.畜牧业:指以畜禽养殖、繁育为主,涉及产品、牧草、饲料的加工和销售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

22.渔业:指以水产养殖、繁育及捕捞为主,涉及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海水渔业、淡水渔业和观赏鱼类。

23.林业:指通过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的专业合作组织。

24.服务业:指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服务业,指以提供农机作业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组织。休闲农业,指以利用农村设施与空间、农业生产场地、农业产品、农业经营活动、自然生态、农村人文资源等,发挥农业与农村休闲功能为主的专业合作组织。

25.手工业:指依靠成员手工劳动,使用简单手工工具从事农副产品小规模加工生产劳动的专业合作组织。

26.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农村各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利用与管护、沼气利用与管护、测土配方施肥等专业合作组织。

27.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指为成员提供生产、初加工、储藏、包装、销售各环节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

28.购买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农业投入品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

29.仓储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仓储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

30.运销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运输、销售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

31.加工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产品加工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

32.技术、信息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市场信息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

33.其他: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专业合作组织。

34.农作物总面积: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统计期种植与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营农作物产品种植面积。

35.农作物产品总产量: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截至本统计期生产与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营农作物产品总产量。

36.畜禽产品产量: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截至本统计期以重量为单位计算的畜禽产品的数量。

37.畜禽出栏总量: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截至本统计期已出栏的畜禽产品的数量。

38.年末存栏总量: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年末存栏的畜禽产品的数量。

39.水产养殖总面积: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截至本统计期水产养殖的总面积。

40.水产品总产量: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截至本统计期水产养殖及捕捞的水产品总产量。包括海水产品、淡水产品等产量。

41.林产品总产量: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截至本统计期林产品总产量。包括干果、生漆、油茶籽、原胶等产量。

42.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指专业合作组织截至本统计期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的总金额。包括专业合作组织统一为成员和非成员销售产品,或接受成员委托代销成员生产的产品,或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购成员的产品。

43.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量:指专业合作组织截至本统计期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的总量。包括农作物产品总量、畜禽产品总量、水产品总量和林产品总量。

44.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指专业合作组织截至本统计期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等投入品总金额。

45.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量:指专业合作组织截至本统计期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等投入品总量。包括专业合作组织统一为成员和非成员购买的农业生产投入品数量,或接受成员委托代购的农业生产投入品数量。

46.培训成员和农民数:指专业合作组织截至本统计期对成员和非成员进行技术、营销以及合作理念等方面培训的累计人次。

47.拥有注册商标数:指通过直接注册或授权许可使用的各类产品商标数。

48.获得专利技术数:指专业合作组织截至本统计期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技术数。

49.实施生产质量标准:指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并执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专业合作组织。

50.8有农产品质量认证数:指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森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质量认证的数量。

51.森林产品认证:森林产品认证又称为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林产品从原产地的森林经营,到采伐的原木及其运输、加工、流通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过程进行认证。

52.地理标志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5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个数:指通过相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总个数。包括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渔业产品的产地认定。

54.资产总额:指属于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年末资产总额。

55.固定资产净值:指属于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

56.负债总额:指属于专业合作组织年末各种债务总额。

57.银行贷款余额:指属于专业合作组织向银行借入资金的年末余额。

58.所有者权益:指出资者对专业合作组织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等于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差额。

59.出资总额: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的出资金额。但是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为出资。

60.农民成员货币出资额:指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成员以货币出资金额。

61.总收入: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年度实现的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总额。不包括国家财政补助、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成员个人收入。

62.总支出: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年度发生的全部费用。

63.盈余: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年度实现的收益,即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差额。

64.提取公积金总额: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总额。

65.盈余返还总额: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年度从可分配盈余中按与成员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总金额。

66.剩余盈余分配总额:剩余盈余指可分配盈余减盈余返还总额的差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指专业合作组织本年度从可分配盈余中依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的总金额。

67.成员通过本组织生产经营获得的户均纯收入: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本年度生产经营与专业合作组织有关产品的户均纯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工资收入和分配收入。

68.成员户均纯收入: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本年度户均总纯收入。包括通过本组织生产经营获得的户均纯收入和在本组织之外从事生产和非生产性经营活动得到的纯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69.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是否占到60%以上:指本年度依据本社章程规定,将可分配盈余按与成员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其返还比例是否达到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

70.拥有加工实体数:指属于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非农产品加工实体数。

71.开展成员内部资金互助金额:指利用专业合作组织闲散资金为本组织成员提供资金借贷服务,开展资金互助的总金额。

7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每个环节都有档案和记录,通过标签、标识或信息码等形式的综合管理,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的制度。

73.主营产品:指专业合作组织当年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名称。并以文字、数据对其产品质量、性能加以详细描述。

附件4: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统计监测分析员名单填报表
省(区、市)、新疆兵团单位名称姓 名学  历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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