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桶装饮用水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发明电[2008]22号
【发布日期】 2008-04-16
【实施日期】 2008-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桶装饮用水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8年3月份以来,贵阳市多个单位暴发甲肝疫情,截至4月12日,累计报告232例,确诊223例。经流行病学调查,贵阳南明竹源天然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水源水在2月下旬至3月上旬期间受到严重污染,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消毒不严,导致灌装后的桶装水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造成此次甲肝暴发疫情。目前,贵州省和贵阳市卫生行政部门已联合当地质检部门对该厂实施停止生产、封闭生产水源的强制措施,并公告召回相关产品。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售停用贵阳南明竹源天然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竹源牌"桶装水及相关产品,并立即召回上述产品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销毁处理。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开展对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水源、生产和卫生质量控制条件不达要求的,要立即停业整顿,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查封。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桶装饮用水的卫生许可,加强对卫生许可后生产经营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坚决予以查处。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我部监督局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