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严格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子企业投资经营煤矿的安全准入,做好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体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中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中央企业按煤炭生产规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生产能力合计)分级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规模在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中央企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领取 煤炭生产规模在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和其所辖以煤炭生产为主业的各个子企业均须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其所辖以煤炭生产为主业的各个子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北京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企业在北京以外的,向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二)生产规模在1000万吨/年以下的中央企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领取 煤炭生产规模在1000万吨/年以下的中央企业,不要求集团(总)公司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其所辖以煤炭生产为主业的各个子企业必须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所辖以煤炭生产为主业的各个子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北京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企业在北京以外的,向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三)直接管理煤矿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企业投资经营的煤矿应向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了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四)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制定了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九)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三、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 中央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受理申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中央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条件审查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中央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讨论决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中央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上述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证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中央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延期申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有关中央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中央企业所辖子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的相关要求办理。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从事煤炭生产的中央企业对所辖子企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子企业对所投资经营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 中央企业要督促所辖相关子企业和所投资经营的煤矿依法取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持证合法生产,并要加强对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其持续保持颁证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和持续达到颁证条件的情况进行监察,并及时通报监察情况。 (三)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统计管理 中央企业及其所辖从事煤炭生产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2007〕47号文件和《关于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的通知》(煤安监司函监察〔2008〕5号)的有关要求,按规定上报年度和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情况,并从网上填报月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明细表》和《煤矿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报表。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