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函(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为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推动职业信息分析师鉴定工作,经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动。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的信息分析人员队伍,是实现就业服务专业化和劳动保障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尤其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需要,切实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二、试点申报。试点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参加试点鉴定的省级鉴定中心,将方案报我中心审核。试点地区应制订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5月10日前,将试点方案上报我中心。试点鉴定工作,由我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试点鉴定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向我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1: 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方案 一、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方案 (一)申报条件 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参加相应培训;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考核方案
二、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方案 (一)申报条件 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参加相应培训; 2、取得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专业文章2篇; 3、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7年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专业文章2篇。 (二)考核方案
附件2: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课程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注:1.规定学习模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酌增培训内容; 3.规定学习模块将根据各地实际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 |